被告人在判決書上簽字
玉溪新聞網(wǎng)訊(記者 李梅攝影報道)2011年11月29日,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玉溪最大毒品案,該案未當庭宣判。2012年1月6日,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件進行宣判,主犯董鋼成被判死刑,其子董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,其余同伙2人被判死緩、1人被判無期徒刑、1人被判有期徒刑。
經(jīng)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:2010年9月,被告人董鋼成從湖北省武漢市到緬甸小勐拉和麻剛(在逃)商談合伙販運200公斤毒品“麻古”事宜,麻剛負責在緬甸購買毒品并將毒品運輸入境至玉溪,董鋼成負責將毒品從玉溪運輸至武漢販賣。隨后,董鋼成聯(lián)系境外毒販,獨自出資到境外購買毒品,出資購買、定制運毒工具,指使被告人楊元林購買、落戶、轉(zhuǎn)交運毒工具及探路,指使被告人李漢弟調(diào)換運毒車輛號牌及駕駛運毒車輛,指使被告人湯鵬程送交運毒車輛號牌及探路。2010年12月10日15時30分,當李漢弟到達曲靖市富源縣收費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,15時35分董鋼成、楊元林在富源縣城被抓獲。從李漢弟駕駛的貴A49841貨車車廂前部的夾層內(nèi)查獲8袋共336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,凈重186.48千克,甲基苯丙胺含量14.84%。2010年12月被告人湯鵬程、趙冬標先后被抓獲。
此外,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審理查明另外三起犯罪事實。2009年5月20日,被告人董鋼成從云南景洪購買200萬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運輸至湖北省武漢市后,將毒品交給張俊(已判刑)販賣。2009年6月10日,張俊、何勇(已判刑)在販賣毒品過程中被民警抓獲,從武漢市江岸區(qū)解放大道何勇租住房的衛(wèi)生間墻壁夾層內(nèi)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6451.80克。
2010年12月25日16時許,因被告人趙冬標涉嫌運輸毒品罪,公安民警在瀾滄縣勐朗鎮(zhèn)老抗寨對其進行抓捕,抓捕過程中依法從其家中查獲單管獵槍一支。
被告人董勇在董鋼成的安排和授意下,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間,先后在武漢市建設(shè)銀行、武漢市招商銀行、武漢市交通銀行開設(shè)7個賬戶,頻繁地進行大額資金存款、取款、轉(zhuǎn)賬及電子支付等銀行業(yè)務(wù),產(chǎn)生利息6837.85元,案發(fā)時查獲的3張銀行卡中尚有余額本息2645349.76元。2011年5月19日,被告人董勇在武漢被抓獲。
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董鋼成走私、販賣、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走私、販賣、運輸毒品罪。被告人楊元林、李漢弟、湯鵬程、趙冬標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運輸毒品罪。被告人趙冬標非法持有槍支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被告人董勇掩飾、隱瞞被告人董鋼成犯罪所得及收益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
在案件中,被告人董鋼成系主犯,被告人楊元林、李漢弟、湯鵬程系從犯。被告人趙冬標受毒販麻剛指使探路,在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。被告人董鋼成、湯鵬程、董勇在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五年內(nèi)又犯應(yīng)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依法從重處罰。
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:以走私、販賣、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董鋼成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以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元林、李漢弟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湯鵬程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十五萬元;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趙冬標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十萬元,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趙冬標有期徒刑六個月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十萬元;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被告人董勇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。繳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86.48千克及單管獵槍一支予以沒收銷毀。涉案車輛六輛、毒資人民幣3316048元、涉案房產(chǎn)武漢市建設(shè)路中奇大廈10層8-15號及手機七部予以沒收。
宣判后,董鋼成、董勇表示要考慮是否上訴,其余四人當庭表示要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