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元江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,原告趙三(化名)以一張30余年前的借條起訴被告方四(化名),要求方四償還借款本金4370元,并按借款時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,利隨本清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原告趙三與被告方四系親戚。1986年7月14日,方四向趙三借款4370元,并出具了一份《借條》,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。趙三表示,其多次到方四家催要過借款。方四表示,趙三的起訴已經(jīng)超過訴訟時效,但其愿意償還借款本金4370元,不同意支付利息。
元江法院審理認為,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。但是,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護。有特殊情況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。該案中,趙三與方四發(fā)生借貸關系的時間為1986年7月14日,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,趙三到2017年1月13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方四償還借款本息,已經(jīng)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。但被告方四自愿償還借款本金4370元,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,法院予以認可。
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方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(nèi)向原告趙三支付4370元;駁回原告趙三的其他訴訟請求。(元江人民法院行政庭 白羅大供稿)
編輯:楊凌